問診房地產企業非法集資現象
  專家認為,非法集資組織者、參與者、中間人均需承擔相應責任,國家應對民間融資加強監管

  江國華

  張劍

  滿洪波

  姚雯/漫畫
  門診問題:
  如何解決樓市非法集資問題?
  門診專家: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江國華
  河北省邯鄲市叢台區法院法官 張劍
  河北省鼎合律師事務所主任 滿洪波
  專家觀點:
  ◇非法集資往往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
  ◇儘快出台能有效監管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運作
  ◇公眾需要增強風險意識,提高識別能力
  ◇應當依法追究非法集資中間人的法律責任
  今年九月,對於河北省邯鄲市來說,金秋變成了早來的寒冬。過去十年,邯鄲市的房地產行業快速膨脹,其外表的繁榮下卻掩蓋了一個巨大賭局——非法集資。據新華社報道,許多房地產企業以年息20%、30%甚至更高額利息推動的民間集資在今年暴露險情,大量房地產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集體違約,引發樓市崩盤危機。目前,在邯鄲市就有32家房地產企業涉嫌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高達93億元,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註。
  如何解決樓市非法集資問題?筆者採訪了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國華、邯鄲市叢台區法院法官張劍、河北省鼎合律師事務所主任滿洪波。專家認為,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以及對民間資本的運作進行合理的引導和規範,才是解決樓市非法集資的關鍵。
  非法集資為何具有很強的迷惑性
  筆者:非法集資有何特征?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江國華: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它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滿洪波:非法集資往往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是借款合同的一種。二者的區別在於,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社會危害性、違法性。而民間借貸則是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及若干司法解釋的保護和規範下,向特定的、有限的民事主體進行借貸,民間借貸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護。
  張劍:非法集資並非嚴謹的法律概念,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二者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前者對集資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集資者還是有還款意願的,而後者沒有還款意願。現在河北等地的房地產企業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筆者:非法集資有哪些表現形式?
  滿洪波:在各種營銷手段的包裝下,非法集資表現形式多樣化,比如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招牌,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投資基金等概念。在涉及領域方面也由原來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醫療、衛生、教育和房地產行業蔓延。引發邯鄲樓市危機的非法集資最為典型。以邯鄲市某房地產企業為例,其在非法集資中,既有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或者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進行的非法集資,也有直接利用民間借貸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資,其形式多樣,手段隱蔽,欺騙性強。
  筆者:非法集資的社會和經濟誘因有哪些?
  滿洪波:由於民間資本在選擇投資領域中有著天然的逐利性,如果民間資本缺乏疏導,流動性過剩,加之企業融資渠道不暢,二者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資的合意,各取所需。“投資做實體賺錢,不如放貸賺錢容易”的觀念,催生了職業放貸人群體。民間高利貸則是催生非法集資的另一誘因。在不能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時候,企業紛紛通過民間融資來解決資金困難,繼而引發企業之間競爭加劇。這些競爭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向民間資本支付的利率越來越高,形成高利貸。沒有一種行業或產業可以支撐高出利潤的投資回報,即便是在樓市高燒不退、樓價一漲再漲的時代,動輒高達“五分”、“八分”的月息,也沒人承受得起。有些地方在高利貸的裹挾下,民間借貸的各個環節互相關聯,推動著非法集資盛行,最終落入以新還舊的騙局之中。比如,邯鄲市多家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開發商集體違約,就是典型例子。
  筆者:非法集資案件為何在房地產領域呈現多發態勢?
  張劍:以引發邯鄲樓市危機為代表的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逐漸增多,其原因就是房地產市場高溫不降,房地產企業盲目擴張。相當一部分非房地產行業的企業,因看到房地產收益高,也紛紛投入到樓盤開發中。房地產開發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近年來銀行貸款政策收緊,為了緩解資金壓力,這些房地產企業就選擇到社會上募集資金,在民間資本充裕的情況下,再輔以高息誘惑,結果一發不可收拾,形成非法集資。房地產項目受政策影響太大,一旦國家政策收緊,資金鏈就有斷裂風險。加之,對民間融資的監管還不夠完善,以至於合法的民間融資很容易轉變成非法集資。
  對民間資本的運作要不要引導和規範
  筆者:應否允許民間集資?張劍:銀行貸款屬於間接融資方式,而民間融資屬於直接融資方式,一個間接,一個直接,民間融資的優勢顯而易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18條規定“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說明現行政策是允許民間集資、融資發展的。但該意見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能有效監管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滿洪波:目前的金融體制無法為民間資本融通提供更快捷、更有效的途徑,從原有的國家壟斷型金融制度轉換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體制,也許需要漫長的過程。而民間集資也確實有著促進企業發展、繁榮社會經濟、改善民生的積極作用,可謹慎地允許其發揮應有作用。當然,對其必須加強監管,規範運作。
  筆者:哪些部門應對民間融資進行監管?職責是否明晰?
  滿洪波: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設立的登記、年檢,從事特定行業須取得資質許可,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糾紛的審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對非法集資的監測、查處,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的打擊、懲處等等,都是在履行監管職責,可以說相關監管主體分工合作,職責明晰。
  張劍:非法集資事件層出不窮,折射出我國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尚有缺失。我認為,目前還缺少明確的監管主體,對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還沒有具體的、一線的監管部門。大多數地區都是因為非法集資事件影響巨大造成群體性事件以後,政府才出面協調。問題是這種事後補救或許可以輓救部分損失,可是常態下的監管主體缺失只會遺漏一個又一個“吳英案”。
  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的運作需要制度保障。一是要解決現行法律法規之間相互衝突的問題。我國關於民間融資的法律規範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行政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有的條款規定模糊,有些內容規定得不一致,給司法實務和公眾的預判帶來很大困擾,需進一步整合、完善法規,出台可操作性更強、更全面的規定。二是需從市場準入、運作程序、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給民間融資參與主體一個身份。維護合法的借貸關係,有利於民間資本的合理運用和民間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
   非法集資帶來的問題怎樣化解
  筆者:非法集資一般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一旦發生該怎樣處置?
  江國華:能否更多地輓回損失,降低社會危害,關係受害者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在處置中應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對涉及非法集資的企業進行統一的摸底和清查,對能幫扶的企業實行政府幫扶或者企業併購、資產重組合作等多種形式解決問題;對於幫扶無望、難以解決的企業應當依法處置資產,予以清償。二是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涉案人員投案自首,並退回全部非法所得。三是在造成廣大投資者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應當一邊及時抓捕,一邊及時追償和清償,堅決和快速查封、凍結涉案企業相關財產。四是在行政措施上實行快審快批原則,提高行政效率,企業應該採取快建設快銷售的模式,讓資金儘快回籠。五是彌補政府在監管方面的缺失,減少中小城市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避免該類案件的發生。
  張劍: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幫受害者輓回損失,但非法集資者明知是非法集資而仍參與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方面,即使是合法的融資,對於集資參與者來說也會有風險。市場風雲變幻莫測,集資參與者要有風險自擔的意識。另一方面,非法集資的參與者不受法律保護,從某種程度上說,非法集資的參與者與非法集資組織者一起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滿洪波:不能忽視對非法集資中間人的處理,中間人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借款人又是放貸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所截流差額的,從寬處理。這樣,一方面可以輓回損失,另一方面通過這個群體可以將非法集資的企業或團體的整個骨架搞清楚,以便對全案的處理做有針對性的部署。
  筆者:在處置過程中受害者應註意什麼?如何使公眾遠離非法集資?
  江國華:面對執法部門的嚴厲打擊,加壓態勢,非法集資的手段花樣百出,公眾需要增強風險意識,通過電視、網絡、報紙和書刊等媒體瞭解具體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金融知識,瞭解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提高識別能力,捂好自己的錢包,自覺抵制高息誘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泥潭中。  (原標題:問診房地產企業非法集資:國家應對民間融資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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